医院中心供氧方式

2020-11-30 16:15:48 admin 18

4.2  医用氧气供应源

Ⅰ  一般规定

4.2.1  医院应根据医疗需求及医用氧气供应情况,设置医用氧气供应源。

4.2.2  医用氧气供应源应能供给满足本规范3.0.1条规定的医用氧气。

4.2.3  医用氧气供应源由医用氧气气源、止回阀、过滤器、减压装置及压力监视报警装置组成。

4.2.4  医用氧气气源应包括至少三个独立气源,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有主气源及备用气源,其每一组均应满足总供氧流量需求;

(2)  备用气源应能自动投入使用;

(3)  应设有应急备用气源,当主气源及备用气源无法供应时,可自动或手动切换到应急备用气源并满足规定的需求量。

4.2.5 医用氧气主气源应设置或储备3天(宜为一周)以上用气量,备用气源应设置或储备24小时以上用气量,应急备用气源应至少保证生命支持区域4小时以上的用气量。

4.2.6  医用氧气供应源根据供应与需求模式,可设为医用液氧贮罐、医用焊接绝热气瓶汇流排和医用氧气钢瓶汇流排、医用分子筛(PSA)制氧或混合供应方式的气源。医用氧气应急备用气源不宜采用医用液氧贮罐或氧气焊接绝热气瓶提供,宜为氧气钢瓶汇流排方式供应。

4.2.7  医用氧气供应源减压装置、阀门等管道附件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

4.2.8  医用氧气供应源过滤器应安装在氧气减压装置之前,过滤精度为50μm。

4.2.9  医用氧气汇流排应使用工厂制成品,并符合以下规定。

(1)  各种医用氧气供应源高压端的汇流排阀门,不应使用快开阀门。

(2)  各种医用氧气汇流排的减压装置,应满足本规范5.4.4及5.4.7条的规定。

(3)  各种医用氧气供应源汇流排的控制电源,应使用安全低压电源。

(4)  各种医用氧气供应源汇流排在电力中断或控制电路故障时,应能保证连续供气。

4.2.10  各种医用氧气供应源应设置监测报警系统,并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相关规定。

4.2.11  医用氧气的各种排气放散管均应接至室外安全处。

Ⅱ  医用液氧贮罐供应源

4.2.12  医用液氧贮罐气源一般由医用液氧贮罐、汽化器、减压装置等组成。

4.2.13  医用液氧贮罐应同时设有安全阀和防爆膜等安全措施。

4.2.14  汽化器宜选用空温式汽化器。汽化器应设置为可切换的两组,每组均应能满足最大供氧流量。

4.2.15  医用液氧贮罐供应源宜设不少于两个医用液氧贮罐并能切换使用。使用单个医用液氧贮罐时应设有备用汇流排,其汇流排系统应符合本规范4.2节Ⅲ、Ⅳ的规定。

4.2.16  医用液氧贮罐气源的各供应支路应设防回流措施。医用液氧输送和供应的管路上,两个阀门之间可能积存液氧的管段必须设置安全阀。

4.2.17  医用液氧贮罐、汽化器及减压装置应设于空气流通场所。

4.2.18  医用液氧贮罐的充灌接口应设防错接设施。

4.2.19  医用液氧贮罐的充灌口应设置在安全、方便位置,并有保护设施。

4.2.20  医用液氧贮罐与周围环境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4.2.20的规定。

医用液氧贮罐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间距(m)     表4.2.20

建筑物、构筑物名称

最小间距(m)

液氧总储量≤20t

液氧总储量>20t

医院实围墙

1.5

3.0

公共人行道

3.0

5.0

无门窗的建筑物墙壁或突出部分外边

有门窗的建筑物墙壁或突出部分外边

5.0

8.0

变电站、停车场、办公室、食堂、棚屋等

排水沟、坑、暗渠

通风口、地下系统开口、压缩机吸气口

架空可燃气体管道、燃气吹扫管、少量可燃物

不多于4吨LPG贮罐

7.5

7.5

公共集会场所

10.0

15.0

铁路

生命支持区域(包括楼内距离)

15.0

15.0

木结构建筑

4吨以上LPG贮罐、DN50以上燃气管道法兰

一般架空电力线

≥1.5倍电杆高度

Ⅲ  医用氧焊接绝热气瓶汇流排供应源

4.2.21  医用氧焊接绝热气瓶汇流排气源包括医用氧焊接绝热气瓶、汽化器。输氧量不超过5m3/h时可不设汽化器。

4.2.22  医用氧焊接绝热气瓶汇流排作为主气源时,宜设置两组数量相同的医用氧焊接绝热气瓶并应能自动切换使用。每组医用氧焊接绝热气瓶应满足最大用氧流量且不得少于2只。

4.2.23  医用氧焊接绝热气瓶汇流排输氧量超过5m3/h时每组气瓶均应设有汽化器,汽化器宜为空温式。

4.2.24  汇流排与医用氧焊接绝热气瓶的连接应有防错接措施。

Ⅳ  医用氧气钢瓶汇流排供应源

4.2.25  医用氧气钢瓶汇流排气源应根据医院最大需氧量及操作人员班次确定汇流排容量。

4.2.26  医用氧气钢瓶汇流排作为主气源时,宜为两组相同的医用氧气钢瓶并能自动切换使用。

4.2.27  医用氧气钢瓶汇流排材料应为铜及铜合金。

4.2.28  汇流排与医用氧气钢瓶的连接应有防错接措施。

Ⅴ  医用分子筛(PSA)制氧机供应源

4.2.29  医用分子筛制氧机生产的医用富氧空气必须满足本规范第3.0.1条的品质规定。

4.2.30  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供应源一般由医用分子筛制氧机机组、过滤器和调压器等组成,必要时可包括增压机组。

(1)  医用分子筛制氧机机组一般由空气压缩机、空气储罐、干燥设备、分子筛吸附器、缓冲罐组成,并应满足本规范4.1节中相关部分的要求; 

(2)  增压机组一般由富氧空气增压机、富氧空气储罐组成;

(3)  分子筛吸附器的排气口应安装消音器。

4.2.31  空气压缩机进气口应满足本规范第4.1.3条的规定。

4.2.32  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供应源应设置氧气纯度及水分、一氧化碳等杂质含量实时在线监测系统。其各成份分析仪纯度误差应低于±0.1%。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供应源还应设置有气体取样口。

4.2.33  医用分子筛制氧机机组应设有设备运行监控和报警系统,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供应源应设置氧气纯度及水分、一氧化碳等杂质含量监控和报警系统,并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

4.2.34  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供应源的各供应支路应设防回流措施。

4.2.35  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供应源应设备用机组或满足本规范第4.2.5条及4.2节Ⅱ-Ⅳ规定的备用气源,分子筛制氧机主供应源及备用气源均应按医院最大需求流量进行设计。

4.2.36  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供应源必须设有满足本规范第4.2.5条规定的应急备用气源,应急备用气源应符合本规范4.2节Ⅳ的规定。

4.2.37  当医用富氧空气纯度低于93%时必须能自动将医用分子筛制氧机隔离,并切换到备用或应急备用氧气源。

4.2.38  医院不应设置将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产出的富氧空气充入高压气瓶的系统。

4.2.39  医用富氧空气供应系统出口应具有气体品质可追溯性;医用富氧空气宜单独设置供应管路。

Ⅵ  对其它专业的要求

4.2.40  医用氧气供应源站房的设计除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并纳入医院总体设计中。

4.2.41  医用分子筛制氧机组应设置在独立或毗连的建筑物内。医用氧气汇流排间不应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内。

4.2.42  医用氧气气源站宜布置成独立单层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如与其它建筑、构筑物毗连,其毗连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无门、窗、洞的防火墙,该站至少应设一个直通室外的门。其围护结构上的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得用木质、塑钢等可燃材料制作。

4.2.43  输氧量超过60m3/h的医用氧气汇流排间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当与其它建筑、构筑物毗连时应满足本规范第4.2.42条的规定。

4.2.44  输氧量不超过60m3/h的医用氧气汇流排间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靠外墙处,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墙和丙级防火门与建筑物的其它部分隔开。

4.2.45  医用液氧贮罐和输送设备的液体接口下方周围5m范围内地面应为不燃材料;在机动输送设备下方的不燃材料地面至少等于车辆的全长。

4.2.46  医用氧焊接绝热气瓶、医用氧气钢瓶汇流排间不应与医用空气压缩机、真空系统或医用分子筛制氧机设在同一房间内。

4.2.47  医用氧气钢瓶汇流排间、医用氧焊接绝热气瓶供应间内氧气贮量不宜超过24h用氧量。其窗玻璃宜采取涂白漆等措施;地坪应平整、耐磨、防滑、受撞击不产生火花,并应有防止瓶倒的设施。

4.2.48  医用氧气(包括液氧、富氧空气)的设备、管道等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4.2.49  医用氧气供应源的电力供应应同时接入医院应急备用电源;医用富氧空气供应源及其备用机组的供电应同时接入医院应急备用电源。

4.2.50  医用氧气供应源给排水、照明、电气要求应符合《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的规定。

4.2.51  医用液氧贮罐站应设防雷接地,接地装置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

4.2.52  富氧空气储罐及医用液氧贮罐本体应有标识和警示标志,周围应设安全标识,液氧站宜设单独围栏或围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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