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供氧系统管道安装
医用气体管道安装
10.2.1 医用气体管材及附件在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并满足以下要求:
(1) 管材应无外观制造缺陷。所有管材端口密封包装应完好,阀门、附件包装应无破损;
(2) 管材应保持圆滑、平直,不得有局部凹陷、碰伤、压扁等缺陷;
(3) 高压气体、低温液体管材不应有划伤压痕;
(4) 所有管材及附件无锈蚀现象;
(5) 阀门密封面应完整、无伤痕、毛刺等缺陷;法兰密封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毛刺及径向沟槽;
(6) 非金属垫片应保持质地柔韧,无老化及分层现象,表面无折损及皱纹;
(7) 未脱脂真空用管材及组成件必须作明确的区分标记。
10.2.2 所有医用气体管材、组成件进入工地前均应已脱脂清洗。不锈钢管材、组成件应经酸洗钝化、清洗干净并封装完毕,达到本规范5.1节规定的医用气体管材洁净标准。
10.2.3 医用气体管材切割加工应遵守以下要求:
(1) 医用气体管材下料时应使用机械方法或等离子切割,不得使用氧气乙炔焰切割和打孔;
(2) 管材切口应与管轴线垂直,端面倾斜偏差不应大于管道外径的1%且不得超过1mm;切口表面应处理平整,不得有裂纹、毛刺、凸凹、缩口等缺陷;
(3) 医用气体管材不应使用冲模扩孔;管材下料时禁止使用油脂或润滑剂。
10.2.4 医用气体管材坡口加工宜采用机械方法。坡口及其内外表面应进行清理,合格后应及时焊接。
10.2.5 医用气体管材现场弯曲加工应遵守以下要求:
(1) 现场弯曲加工应在冷状态下采用机械方法制作,不应采用加热方式制作弯管。管材宜用弯管器弯曲;
(2) 高压管材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5倍,其余管材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3倍。
10.2.6 弯管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有裂纹、折皱、分层等缺陷;
(2) 用于高压的管材,弯管任一截面上的最大外径与最小外径差不应超过弯管前外径的5%;用于中低压的管材,弯管任一截面上的最大外径与最小外径差不应超过弯管前外径的8%;
10.2.7 高压管材在装配中可稍有弯曲,但须保证焊接处不受力。若焊接处受力方可弯曲,则弯后压力试验时应重点检查焊缝处情况。
10.2.8 管道组成件的预制应按《工业金属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进行。
10.2.9 医用气体铜管道及附件的焊接应符合:
(1) 医用气体铜管道之间、管道与附件之间的焊接连接均应为硬钎焊;
(2) 直管段、分支管道焊接均应使用管件,采用承插焊接。承插深度与间隙应符合《铜管接头 第一部分:钎焊式管件》GB11618.1的要求;
(3) 现场焊接的铜阀门,其两端应已包含预制连接短管;
(4) 铜管焊接应使用铜磷钎料并符合《铜基钎料》GB/T6418的相关规定,宜使用低银钎料;
(5) 铜钎焊施工前应经过焊接质量工艺评定及培训;
(6) 铜波纹膨胀节安装时,其直管长度不得小于100mm,允许偏差为±l0mm。
10.2.10 不锈钢管道及附件的焊接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不锈钢管道应采用氩弧焊或等离子焊;
(2) 除设计文件规定的管道冷拉伸或冷压缩焊口外不得强行组对;
(3) 管道对接焊口的组对内壁应齐平,错边量不得超过壁厚的10%;承插焊接时承插深度不小于4倍壁厚。焊接接头两侧200mm范围表面用碳水涂刷;
(4) 不锈钢管道分支连接时应使用管件焊接。
10.2.11 焊接后的不锈钢管焊缝外表面必须进行酸洗钝化,去除表面氧化层。
10.2.12 不锈钢管道焊缝质量应满足以下规定:
(1) 不锈钢管对焊焊缝加强高度不应小于0.1mm,角焊焊缝的焊角尺寸为3-6mm,承插焊接焊缝高度与外管表面齐平或高出外管1mm;
(2) 不锈钢管焊缝不应有气孔、钨极杂质、夹渣、缩孔、咬边。凹陷不应超过0.2mm,凸出不应超过1mm;
(3) 直径大于20mm的管道对接焊缝应焊透,直径不超过20mm的管道对接焊缝和角焊缝未焊透不得大于材料厚度的40%,且必须经泄漏性检查合格;
(4) 不锈钢管允许焊缝反面有焊漏,但必须保证管道流通面积;
10.2.13 医用气体管道现场焊接洁净度检查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现场焊缝接头抽检率为0.5%,全系统焊缝抽检数量不少于10条;
(2) 抽样焊缝应纵向切开检查,管道及焊缝内部应清洁无氧化物和特殊化合物。
10.2.14 医用气体管道焊缝射线照相检查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射线照相的检验人员应按《无损检测 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GB/T9445或其它相关标准进行相应工业门类及级别的培训、考核,并持有相应考核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查;
(2) 熔化焊焊缝射线照相的质量评定标准按《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T 3323;铜管承插焊接未焊透深度指标按未焊接面积与承插面积之比计算;
(3) 高压医用气体管道和-29℃以下低温管道的焊缝应进行100%的射线照相检验,其质量不得低于Ⅱ级,角焊焊缝为Ⅲ级;
(4) 中压医用气体管道和所有中、低压医用氧气、医用氧化亚氮、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氮气管道应进行10%的射线照相检验,其质量不得低于Ⅲ级;
(5) 壁厚不超过2.0mm的不锈钢材质低压医用气体管道应进行10%的射线照相检验,其质量不得低于Ⅲ级;
(6) 低压铜材质医用气体管道(医用氧气、医用氧化亚氮、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氮气管道除外)可不进行射线照相检验,或按照设计要求抽检;
(7) 探伤合格率低于80%时,除返修不合格焊缝外还应按原来探伤比例进行扩探。
10.2.15 医用气体管道焊缝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直管段上两条焊缝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管材外径;
(2) 焊缝距离弯管起点不得小于管材外径且不宜小于100mm;
(3) 环焊缝距支、吊架净距不应小于50mm;
(4) 不应在管道焊缝及其边缘上开孔。
10.2.16 阀门安装时,应核对型号及介质流向标记。
10.2.17 直径大于100mm的医用气体管道阀门应设专用支架。
10.2.18 医用气体减压装置的减压性能检查:将减压装置出口压力设定为额定压力,在终端使用流量为0的状态下,分别检查减压装置每一减压支路的静特性24小时,其压力均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20%。
10.2.19 管道与设备宜采用柔性连接。柔性连接器件(避震喉、软管)应符合医用气体安全性要求。
10.2.20 不锈钢管道作静电接地时,接地或跨接导线不得与不锈钢管道直接连接,应使用不锈钢板过渡。
10.2.21 医用气体管道焊接完成后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脏物污染,直到全系统调试完成。
10.2.22 医用气体管道应分区、分段以及全系统做压力试验及泄漏性试验。
10.2.23 医用气体管道压力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压医用气体管道应作液压试验,试验压力为管道设计压力的1.5倍;
(2) 液压试验介质为洁净水,不锈钢管道或设备进行试验时,水中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25×10‾6 (25ppm);
(3) 低压医用气体管道应作气压试验,试验压力为管道设计压力的1.15倍。试验介质为洁净的空气或干燥、无油的氮气;
(4) 医用真空管道应作气压试验,试验压力为0.2MPa。试验介质为洁净的空气或干燥、无油的氮气。
(5) 医用气体管道压力试验应维持试验压力至少10分钟,管道无泄漏、外观无变形为合格。
10.2.24 医用气体管道应进行24小时泄漏性试验。正压管道试验压力为管道的设计压力,真空管道试验压力为真空压力70kPa。泄漏率按式10.2.23计算:
(10.2.24)
式中:
A —— 小时泄漏率(真空为增压率)%
P1 —— 试验开始时的绝对压力 (MPa);
P2 —— 试验终了时的绝对压力 (MPa);
t1 —— 试验开始时的温度 (℃);
t2 —— 试验终了时的温度 (℃)。
10.2.25 医用气体管道泄漏性试验应满足以下规定:
(1) 医用气体管道在未接入终端组件时,小时泄漏率不得超过0.05%;
(2) 压缩气体管道接入终端组件后的小时泄漏率不应超过0.3%;
(3) 真空管道接入终端组件后的小时泄漏率不应超过1.0%。
10.2.26 医用气体管道在安装终端组件之前应使用干燥、无油的空气或氮气吹扫,在安装终端组件之后除真空管道外应进行颗粒物检测,并符合以下检验要求:
(1) 吹扫或检测压力不得超过设备和管道的设计压力;
(2) 吹扫测试应从距离区域阀最近的终端插座开始,直至该区域内最远的终端;
(3) 吹扫效果验证或颗粒物检测应在150 l/min流量下至少进行15秒;
(4) 使用含50μm孔径滤布、直径50mm的开口容器进行检测,不应有残余物。
10.2.27 管道吹扫合格后,应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检查,并应按规定填写“管道系统吹扫记录”和“隐蔽工程(封闭)记录”。
10.2.28 医用气体管道在下列情况下应设保护:
(1) 管道穿越墙、隔离物和楼板时应设套管,套管内的医用气体管道不应有焊缝或接头。穿楼板套管应高出地板面不小于50mm;
(2) 与经过防火或缓燃处理的木材接触时,应防止管路腐蚀;
(3) 采用非金属材料隔离时,应防止隔离物收缩时脱落。
10.2.29 医用气体管道支吊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支吊架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5.2.12条的要求;
(2) 支架材料应有足够的强度与刚度,现场制作的支架应除锈并涂二道以上防锈漆;
(3) 医用气体管道与支架间应有绝缘隔离措施。
10.2.30 医用悬吊式供应设备安装应满足以下要求:
(1) 设备应固定于土建预埋件上;
(2) 当设备采用压缩空气作升降动力时,安装前应确认空气参数能满足使用要求。
10.2.31 医用气体终端组件外部有遮盖装饰物时,应设有明确的文字指示标识。
10.2.32 医用供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本规范6.4节要求,医用供应设备带中心线的安装高度距离地面宜为1350-1450 mm。
10.2.33 所有医用气体供应设备应作等电位接地。
10.2.34 所有医用气体供应设备内管道应按第10.2.24-10.2.25条规定进行泄漏性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