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中心供氧系统中医疗气体的规定要求
医用气体源与汇
4.1 医用空气供应源
I 医疗空气
4.1.1 一般规定
4.1.1.1 医疗空气可以由气瓶或空气压缩机供应,其品质应满足本规范第3.0.1条的规定。
4.1.1.2 医疗空气与器械空气如共用压缩机组,则系统压力露点温度应满足本规范第3.0.1条器械用空气的规定。
4.1.1.3 医疗空气严禁用于非医用场所。
4.1.1.4 医疗空气机组一般包括进气消音器、压缩机、后冷却器、压缩空气储气罐、空气干燥机、空气过滤系统、减压装置、止回阀等。
4.1.1.5 医疗空气机组应设置至少一台备用压缩机,当最大流量的单台压缩机故障时,其余压缩机应仍能满足设计流量。
4.1.1.6 医疗空气机组内任何部件发生单一故障维修时,系统应能连续供气。
4.1.1.7 机组应设有防倒流装置,能自动阻止压缩气体回流至停止运行的压缩机。
4.1.2 压缩机类型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空气压缩机宜选用无油润滑类型;
(2) 选用油润滑压缩机时,压缩机的选型应满足设备的最小加载时间要求,否则机器应安装有油加热器;
(3) 医疗空气机组宜使用同一机型的压缩机。
4.1.3 压缩机进气应满足下列条件。
4.1.3.1 进气口应设在远离污染的地方并符合以下要求:
(1) 室外进气口离本建筑物的门、窗、进排气口或其它开口的距离应大于3米,且高于室外地面5米;
(2) 室内进气口应确保室内空气质量同等或优于室外,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a) 该质量的空气应能连续供应;
(b) 进气点不应设在电机风扇或传送皮带的附近位置。
4.1.3.2 进气管应采用防腐金属材料,并按设备要求配备进气过滤器。
4.1.3.3 如多台压缩机进气合用进气管,该管径应保证总进气流量要求。每台压缩机进气端应设置隔离措施;
4.1.3.4 室外进气口应有保护措施并耐腐蚀。
4.1.4 后冷却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1)后冷却器作为压缩机部件时,每台压缩机均应配置;
(2)独立后冷却器应至少配置两台,且最大流量的单台后冷器故障时,其余后冷器应满足设计流量;
4.1.5 储气罐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 150或相应国际标准;
(2)应使用防腐材料或进行防腐处理;
(3)应设有安全阀、压力显示,且应安装自动与手动排水阀门;
4.1.6 医疗空气后处理系统应满足下列条件。
4.1.6.1 医疗空气干燥机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在设计流量内医疗空气露点均应满足本规范第3.0.1条的规定;
(2)应设有备用医疗空气干燥机,常用与备用干燥机均应能满足系统计算流量。
4.1.6.2 医疗空气过滤器及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安装在医疗空气机组减压阀的进气侧;
(2)应设有不少于两级的过滤器,系统的过滤精度不应低于1μm且效率应大于98%;
(3)每级过滤应设有备用过滤器,常用与备用过滤器均应能满足系统计算流量;
(4)过滤系统的末级宜设置细菌过滤器;
(5)每个医疗空气过滤器应设有滤芯寿命监视措施。
4.1.6.3 医疗空气机组中如使用了一氧化碳转换为二氧化碳的装置,可适当放宽第4.1.3.1条的要求。
4.1.6.4 医疗空气机组如使用含油压缩机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压缩机出气侧应设油过滤器且应安装滤芯寿命监视仪表;
(2) 医疗空气过滤器末级应设活性炭过滤器并有备用。
4.1.7 设备的管道连接、阀门设置及附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4.1.7.1 每台压缩机、后冷却器、储气罐、干燥机、过滤器间均应设阀门,储气罐应有备用或安装旁通。
4.1.7.2 压缩机进、排气管的连接宜为柔性连接。
4.1.7.3 医疗空气减压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4.7条的规定。
4.1.7.4 医疗空气机组气源出口应安装总阀门,并在其进气侧设气体取样口。
4.1.8 控制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气源机组中的每台压缩机应能逐台自动投入运行;
(2) 压缩机自动切换控制应能满足运行时间的均匀分配;
(3) 每台压缩机应设独立的继电器或其它控制电源;
(4) 控制回路应确保某一台压缩机故障停机时不影响其它压缩机的运行;
(5) 断电恢复后压缩机应能自动启动;
(6) 吸附式干燥机宜使用压力露点控制再生方式。
4.1.9 医疗空气机组控制面板应设有每台压缩机的运行指示;机组内应有运行时间指示。
4.1.10 其它相关要求
(1) 压缩机进气口如设在站房内时,医疗空气机组不得与医用真空汇、牙科真空汇及麻醉废气排放系统设在同一站房内。
(2) 机组四周应留有不小于800mm的维修通道。
(3) 每台压缩机、干燥机应根据设备或安装位置的要求采取防震措施,机房噪声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的要求。
(4) 机房内应有通风或空调措施,机房内温度不应超过机器允许的环境温度。
(5) 医疗空气机组的供电应同时接入医院应急备用电源。
(6) 其它要求应符合《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的规定。
II 器械空气
4.1.11 一般规定
(1) 器械空气品质应满足本规范第3.0.1条的规定。
(2) 器械空气由空气压缩机系统供应,机组组成应符合本规范第4.1.1.4条规定。
(3) 器械空气同时用于牙科时,不应与医疗空气共用压缩机组。
(4) 非独立器械空气不得用于各类工具的维修、吹扫、非医疗气动工具、密封门等的驱动;
(5) 器械空气机组应至少设一台备用压缩机,当最大流量的单台压缩机故障时其余压缩机仍应能满足最高设计流量。
(6) 机组内任何部件发生单一故障维修时系统应能连续供气。
(7) 机组内应设有防倒流装置,阻止压缩气体回流至不运行的压缩机。
4.1.12 器械空气的压缩机出口压力不应小于0.9MPa。
4.1.13 空气后处理系统应满足下列条件。
4.1.13.1 器械用空气干燥机应设有备用,常用与备用干燥机均应能满足系统计算流量需求。
4.1.13.2 过滤器及其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机组如使用有减压装置,则器械空气过滤器应安装在机组减压装置的进气侧;
(2) 应设两级或两级以上过滤,系统过滤精度不应低于0.01μm且效率应在98%以上;
(3) 每级过滤应设有备用过滤器,常用与备用过滤器均应能满足设计流量需求;
(4) 每个器械空气过滤器应有滤芯寿命监视措施;
(5) 如使用含油压缩机,器械空气过滤器末级应设活性炭过滤器。
4.1.14 其它规定
(1) 后冷却器应符合本规范第4.1.4条规定;
(2) 储气罐应符合本规范第4.1.5条规定;
(3) 设备的管道连接、阀门设置及附件应符合本规范第4.1.7条规定;
(4) 控制系统与运行显示符合本规范第4.1.8-4.1.9条规定。
4.1.15 其它相关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1.10条规定。
III 牙科空气
4.1.16 一般规定
(1) 牙科空气品质应满足本规范第3.0.1规定。
(2) 牙科用空气机组宜设置为独立的系统。
(3) 牙科用空气压缩机可不设备用,当牙床超过5个时压缩机不宜少于两台。
4.1.17 牙科空气机组应符合本规范第4.1.1.4条规定。
4.1.18 牙科空气用压缩机排气压力不应小于0.6MPa。
4.1.19 不少于两台空气压缩机的牙科空气机组,控制系统与运行显示应符合本规范第4.1.8条(1)-(5)款及第4.1.9条的规定。
4.1.20 牙科空气与器械空气共用系统时,牙科供气总管处应安装止回阀。
4.1.21 其它规定
(1) 压缩机进气应符合本规范第4.1.3条规定;
(2) 储气罐应符合本规范第4.1.5条规定;
(3) 储气罐排气侧宜设湿度计及含油量显示装置。
4.1.22 其它相关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1.10条(1)-(4)及(6)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