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供氧系统: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
2025-09-08 10:31:06
中心供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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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规定
1.1 新建医用气体系统应进行各系统的全面检验与验收,系统改建、扩建或维修后应对相应部分进行检验与验收。
1.2 施工质检人员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并记录,隐蔽工程应由相关方共同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后续工作。
1.3 所有验收发现问题和处理结果均应详细记录并归档。验收方确认系统均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后应签署验收合格证书。
1.4 医用气体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应分别检验合格后再接入系统,并应进行系统的整体检验。
1.5 医用气体管道施工中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管道焊缝洁净度检验、封闭或暗装部分管道的外观和标识检验、管道系统初步吹扫、压力试验和泄露性试验、管道颗粒物检验、医用气体减压装置性能检验、防止管道交叉错接的检验及标识检查、阀门标识与其控制区域的正确性检验。
1.6 医用气体管道应分段、分区以及全系统作压力试验及泄漏性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