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氧气管道安装:医用气瓶管理

2025-10-25 15:02:12 中心供氧系统 3

1. 气瓶的运输、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加强气瓶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的安全管理:

——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

——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规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定期运输气瓶(包括装卸和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2.定期检验

a) 气瓶定期检验单位应满足气瓶定期检验单位的要求 GB12135 根据规定,经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厅)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定期进行气瓶检查。气瓶检验人员应接受有效的专业培训,并按照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资格考核,取得气瓶检验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承担。

b) 充装氧、氮、氩、氢等气瓶,应按氧、氮、氩、氢等气瓶, GB13004、GB9251、GB12137、GB10877、GB8336 及 GB7144等国家标准逐一严格定期检查,合格的气瓶方准继续充气。

c) 经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气瓶应报废,报废气瓶不得降压或改装。

d) 废气瓶必须进行破坏性处理,销毁方式为压扁或锯切。

e) 气瓶改装应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气瓶改装由气瓶检验单位承担,未取得气瓶定期检验资格证书的单位无权改装气瓶。


电话咨询
在线商城
立即订购
QQ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