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供氧系统:牙科空气、真空气源配置原则与要求

2025-03-13 13:36:22 中心供氧系统 46

(一)牙科空气设备配置原则与要求

(1)牙科空气供应源宜设置为独立系统,且不得与医疗空气供应源共用空气压缩机。

(2)牙科空气供应源应由进气消声装置、压缩机、后冷却器、储气罐、空气干燥机、空气过 滤系统、减压装置和止回阀等组成。

(3)牙科空气压缩机的排气量不得小于0.6 MPa。

(4)当牙椅超过5台时,压缩机不宜少于2台,其控制系统、监测与报警应满足下列规定: 

——气源机组中的每台压缩机应能逐台自动投入运行;

——压缩机自动切换控制应能满足运行时间的均匀分配; 

——每台压缩机应设独立的继电器或其他控制电源;

——控制回路应确保某一台压缩机故障停机时不影响其他压缩机的运行;

 ——断电恢复后压缩机应能自动启动;

——吸附式干燥机宜使用压力露点控制再生方式;

——医疗空气机组控制面板应设有每台压缩机的运行指示,机组内应有运行时间指示。

(5)牙科空气与器械空气共用时,应满足器械空气的含水量要求,牙科空气总管处应安装 止回阀。

(6)压缩机进气装置进气管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并应配置进气过滤器;多台压缩机合用进 气管时,每台压缩机进气端应采取隔离措施。

(7)供应源的储气罐组应使用耐腐蚀材料或进行耐腐蚀处理。

(二)牙科真空设备配置原则与要求

(1)牙科专用真空汇应独立设置,并应设置汞合金分离装置。

(2)牙科专用真空汇应符合下列规定:

——牙科专用中真空汇应由真空泵、真空罐和止回阀等组成,也可采用粗真空风机机组 型式;

——牙科专用真空汇使用液环真空泵时,应设置水循环系统;

——牙科专用真空汇不得对牙科设备的供水造成交叉污染。

(3)牙科过滤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进气口应设过滤网,应能虑除粒径大于1 mm的颗粒;

——系统设置细菌过滤器时,过滤精度应为0.01 μm~0.2   μm,效率应达到99.995%;应 设置备用细菌过滤器,每组细菌过滤器均应能满足设计流量的要求;医用气体细菌过 滤器应采取滤芯性能监视措施。湿式牙科专用真空汇系统的过滤器应设置在真空泵的排气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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