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中心供氧气体系统检验收规定标准
2020-12-21 11:19:31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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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供氧气体系统检验的一般规定
11.1.1 所有新建医用气体子系统及其管道、附件均应进行检验与验收,确保系统完全符合本规范规定。
11.1.2 系统改扩建或维修后应进行检验与验收,且仅限于拆除、更换、新增或被分离部分的区域。其检验与验收应为变更点使用端的气体供应区域。对未影响管道系统的气源设备或气体报警更换,只需对这些设备或报警进行功能检验。
11.1.3 施工中应由施工质检人员按本规范要求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并做好记录。
11.1.4 验收方确认验收系统符合本规范要求后,方可签署验收合格证书。
11.1.5 检验报告应对所有发现问题和处理结果作详细记录并归档。
11.1.6 隐蔽工程必须由相关方共同检验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