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中心供氧系统施工规定

2020-12-17 15:31:54 admin 33

  医用气体施工


一般规定

10.1.1  医用气体工程开工安装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施工企业、施工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质证明与执业证书;焊工应具有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2)  已批准的设计文件;

  (3)  压力管道与设备已经按有关要求报建;

  (4)  施工材料及现场水、电、土建设施配合准备齐全。

10.1.2  医用气体工程施工中除执行本规范的各项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施工验收标准、规范。

10.1.3  医用气体器材设备安装前应开箱检查并满足以下要求:

  (1)  产品合格证与设备编号应一致;

  (2)  配套附件文件与装箱清单应一致;

  (3)  设备应完整,无机械损伤、碰伤,表面处理层完好无锈蚀,保护盖齐全。

10.1.4  焊接医用气体铜管及不锈钢管材时,均应在管材内部使用惰性气体保护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医用气体管材焊接应使用氮气或氩气保护,不应使用二氧化碳气体;

  (2)  应在未焊接的管路端口内部供应惰性气体,并应保证未被加热的邻近管路不受热交换影响而氧化;

  (3)  施工现场应保持空气流通,防止过量惰性气体对人产生危害;

  (4)  现场应记录氮气瓶数量,防止与医用气体气瓶混淆。

10.1.5  安装输送含有医用氧气的管道与设备时禁止使用油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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