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中心供氧气体报警器

2020-12-15 15:45:35 admin 15

医用气体系统集中监测与报警


Ⅰ  一般规定

7.3.1  医用气体管道系统宜设置集中监测与报警系统。

7.3.2  医用气体系统集中监测与报警的内容,应包括并满足本规范7.1规定的气源监测报警、区域监测报警的要求。

7.3.3  中央监测管理系统应能够与现场测量仪表以相同的频率与测量精度连续记录各系统运行参数和设备状态。

7.3.4  监测系统的应用软件宜配备实时瞬态模拟软件,可进行存量分析和用气量预测等。

7.3.5  中央监测管理系统应有参数超限报警、事故报警及报警记录功能,宜有系统或设备故障诊断功能。

7.3.6  中央监测管理系统可以不同方式显示各系统运行参数和设备状态的当前值与历史值。其储存介质和数据库应保证连续记录一年的运行参数。

7.3.7  中央监控管理系统宜兼有信息管理(MIS)功能。

Ⅱ  监测及数据采集

7.3.8  监测系统的电路和接口设计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具有通用性、兼容性和可扩展性。

7.3.9  监测系统应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充分提高可靠性,应设有系统自身诊断功能,并对关键设备应采用冗余技术。

7.3.10  监测及数据采集系统的主机站房应有不间断电源和后备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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