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中心供氧废气排放系统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系统
Ⅰ 一般规定
4.5.1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机组应有至少一台备用真空泵或风机,当最大流量的单台真空泵或风机故障时其余真空泵或风机仍应能满足设计流量。
4.5.2 机组内任何部件发生单一故障维修时系统应能连续工作。
4.5.3 麻醉或呼吸废气泵应设有防倒流装置,能自动阻止真空气体回流至不运行的真空泵。
4.5.4 一氧化氮废气排放系统应使用独立真空泵系统或粗真空风机排放系统;系统应为不锈钢材料封闭结构。
4.5.5 所有麻醉或呼吸废气应排至建筑物外。
Ⅱ 独立真空机组
4.5.6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真空泵应满足以下规定:
(1) 应符合本规范第4.4.2条的规定;
(2) 麻醉废气真空泵材料及使用的润滑剂、密封剂不得和氧气、氧化亚氮、卤化麻醉剂发生化学反应;一氧化氮呼吸废气真空泵材料及使用的润滑剂、密封剂不得和一氧化氮发生化学反应。
4.5.7 麻醉或呼吸废气真空机组排气应符合本规范4.4.3条的规定。
4.5.8 设备的管道连接、阀门设置及附件应满足以下规定:
(1) 每台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真空泵应设阀门或止回阀;
(2) 麻醉或呼吸废气真空泵进气管及排气管宜采用柔性连接;
(3) 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机组进气口应设阀门,并满足本规范5.3节的规定。
4.5.9 其它相关要求
(1) 真空泵功率大于或等于0.75KW的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机组应符合本规范第4.4.8条(1)—(4)款的规定。
(2) 真空泵功率小于0.75KW的麻醉或呼吸废气排放机组可安装在终端设备附近区域。
Ⅲ 共用医用真空机组
4.5.10 真空泵应符合本规范4.5.6条的规定。
4.5.11 麻醉废气排放终端宜少于3个。麻醉废气排放末端分支管道应距医用真空终端距离1.5米以上。
Ⅳ 粗真空风机排放机组
4.5.12 风机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风机的设计运行真空压力宜高于17.3kPa(130mmHg);
(2) 粗真风机排放机组不应用作其它用途。
4.5.13 设备的管道连接、阀门设置及附件应符合本规范第4.5.8条的规定。
4.5.14 对其它相关的要求应满足本规范第4.5.9条的规定。
Ⅴ 射流式排放系统
4.5.15 引射气体应采用惰性压缩气体、器械用空气或其它独立压缩空气系统来驱动,不宜使用医疗空气驱动引射器。
4.5.16 独立压缩空气系统应至少设置一台备用压缩机,当最大流量的单台压缩机故障时其余压缩机仍应能满足设计流量。
4.5.17 独立压缩空气系统内任何部件发生单一故障维修时,系统应能连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