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负压真空吸引系统
医用真空汇
I 医用真空汇
4.4.1 一般规定
(1) 医用真空不得用于P3、P4生物实验室、放射性沾染场合。
(2) 独立传染病科医疗建筑物的医用真空系统宜设置为独立真空汇系统。
(3) 非P3、P4类试验室用真空汇与医用真空汇共用时,储气罐与实验室总汇集管之间应设独立的阀门及真空除污罐。
(4) 医用真空汇一般包括真空泵、真空罐、止回阀等。
(5) 医用真空汇应至少设置一台备用真空泵,当最大流量的单台真空泵故障时其余真空泵仍应能满足设计流量。
(6) 医用真空汇内任何部件发生单一故障维修时系统应能连续工作。
(7) 应设有防倒流装置,阻止真空回流至不运行的真空泵。
(8) 医用真空汇如安装有细菌过滤器,应符合本规范5.4节的有关规定。
4.4.2 真空泵宜为同一种类型。
4.4.3 医用真空机组排气应符合以下规定:
4.4.3.1 排气口位置应满足:
(1) 不应与压缩空气进气位于同一高度;
(2) 应位于室外,且离开建筑物的门窗、其它开口及压缩空气进气口3米以上;
(3) 季风风向、附近建筑、地形或其它因素不得阻碍排气口气体的发散,排气口的气体不得被转移至其它工作区域。
4.4.3.2 排气管口应有保护措施并耐腐蚀。
4.4.3.3 排气管道的最低部位应设排污阀。
4.4.3.4 如多台真空泵排气合用总排气管时,该管径应保证设计排气量并设有每台真空泵排气的隔离措施。
4.4.3.5 真空泵的排气应符合医院卫生环境标准要求。
4.4.4 真空罐应设真空压力显示及排污阀。
4.4.5 设备的管道连接、阀门设置及附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每台真空泵、真空罐、过滤器间均应设阀门或止回阀。真空罐应设备用或安装旁通;
(2) 真空泵与进气管及排气管的连接宜采用柔性连接;
(3) 医用真空汇进气口宜设置总阀门;
(4) 真空罐进气口之前宜设置真空除污罐,并符合本规范5.4节的有关规定。
4.4.6 真空控制系统应满足以下规定:
(1) 真空汇的每台真空泵应能自动逐台投入运行;
(2) 真空泵自动切换控制应能满足运行时间的均匀分配;
(3) 每台真空泵应设独立的继电器或控制电源;
(4) 控制回路应确保某一台真空泵故障停机时不影响其它真空泵的运行;
(5) 断电恢复后真空泵应能自动启动。
4.4.7 医用真空汇控制面板应设有每台真空泵运行指示及运行时间显示。
4.4.8 其它相关要求
(1) 真空汇四周应留有不小于800mm的维修通道。
(2) 每台真空泵应根据设备或安装位置的要求采取防震措施,机房噪声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的规定。
(3) 机房内应设置合适的通风或空调措施,机房内温度不应超过机器允许的环境温度。
(4) 液环式真空泵的排水必须经污水处理,灭菌后方可排放。
(5) 医用真空汇的供电应同时接入医院应急备用电源。
II 牙科用真空汇
4.4.9 一般规定
(1) 牙科用真空汇构成应包括真空泵、真空罐、止回阀等,或采用粗真空风机机组型式。
(2) 所有牙科用真空汇宜独立设置,并应装有汞合金分离装置。
(3) 牙科用真空系统不得对牙科设备的供水造成交叉污染。
4.4.10 牙科机组类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对于粗真空风机,汞合金分离器可内置为一体;
(2) 牙科真空汇如使用液环泵,宜安装水循环系统。
4.4.11 牙科过滤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进气口应设过滤网,滤除粒径大于1mm的颗粒;
(2) 系统如设置细菌过滤器,应符合本规范5.4节的有关规定;对于湿式系统细菌过滤器应安装在真空泵的排气口;
4.4.12 真空泵排气应满足以下规定:
(1) 如排气管道长度大于20米,管径应比真空泵排气管径大一号;
(2) 牙科用真空汇排气应符合本规范第4.4.3条的要求。
4.4.13 牙科用真空汇控制面板应符合本规范第4.4.7条规定。
4.4.14 其它相关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4.8条(1)-(4)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