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中心供氧施工中检验漏气

2020-12-21 16:38:33 admin 53

中心供氧检验漏气施工中进行的检验

11.2.1   一般规定

     (1)  本节规定的检验应在系统验收前进行并形成文件记录。

     (2)  检验气体应为干燥、无油的氮气或符合本规范的3.0.1条规定的医疗空气。

     (3)  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应先分别检验合格后方可接入系统,进行系统的整体检验。

11.2.2   医用气体管道施工中应按本规范第10.2.13条的规定进行焊缝洁净度检验。

11.2.3   医用气体管道在封闭或暗装前应进行外观和标识检验。包括对各种管道、管道组成件、管道支撑的检查并符合本规范10.2节的有关规定。

11.2.4   医用气体管道应按本规范第10.2.26条的规定进行初步吹扫。

11.2.5   医用气体系统应进行交叉错接检验及标识检查,并符合以下要求:

    (1)  检验在安装终端组件后进行;

    (2)  每种医用气体管道均应分别进行检验;压缩气体测试压力为0.4MPa,真空为0.2MPa;

    (3)  除被检验的气体管道外,其余管道应与气源断开,将管道压力降至常压;

    (4)  用各专用气体插头逐一检验终端组件,应确认仅被检验的气体终端组件内有气体供应,其余管道为常压状态;

    (5)  检验中应同时确认终端组件的标识与所检验气体管道介质一致。

11.2.6   医用气体管道应进行颗粒物检验并符合本规范10.2.26条的有关规定。

11.2.7   医用气体管道应按本规范10.2.22-10.2.25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压力试验和泄漏性试验。

11.2.8   医用气体管道应检查阀门标识与其控制区域的正确性。医用气体减压装置应按本规范第10.2.18条进行检验。

11.2.9   终端组件在安装前应进行以下测试:

   (1)  连接性能检验应满足本规范第6.1节有关规定;

   (2)  气体终端底座与终端插座、终端插座与气体插头之间的专用性(不可互换)检验;

   (3)  终端组件的标识检查,并符合本规范第5.5节有关规定;

   (4)  终端组件的压力降检验应满足本规范第6.1节有关规定。

11.2.10   验收前,施工方宜自己进行气源性能检测、报警装置性能检验、终端组件处气体流量检验和医用气体品质检验,并满足本规范第11.3节的相关要求。 


电话咨询
在线商城
立即订购
QQ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