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中心供氧气体报警系统

2020-12-14 15:47:37 admin 13

医用气体系统监测


医用气体系统报警

7.1.1  一般规定

7.1.1.1  除安装在医用气源上的本地报警外,每一个监测点应有独立报警显示。

7.1.1.2  报警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报警显示应持续至故障解除;

(2)  报警声响应无条件启动,1米处声响不应低于55dB并有暂时静音功能;

(3)  具有报警指示灯故障测试功能;

(4)  报警传感器连线断开时应有声光报警;

(5)  应有断电恢复自启动功能。

7.1.1.3  每个报警器的标识应符合本规范第5.5.12条的规定。

7.1.1.4  气源报警及区域报警供电应同时接入医院的应急备用电源。

7.1.2  气源报警安装与设置

7.1.2.1  气源报警应安装在有24小时连续监控的区域。

7.1.2.2  如需设第二个气源报警,两个气源报警均应直接连接至所要监控的触发装置。

7.1.2.3  报警信号如需通过继电器连接至气源报警器,则继电器的控制电源不能与任何气源报警共用电源。

7.1.2.4  气源报警应设有如下报警内容:

(1)  汇流排钢瓶切换时应启动报警;

(2)  医用液体储罐中气体供应量低时应启动报警;

(3)  医用供气系统切换至应急备用供气源时应启动报警;

(4)  应急备用供气源储备量低时应启动报警;

(5) 正压供气源工作压力超出允许压力上限及欠压20% 时应启动超、欠压报警;真空压力低于56 kPa(420mmHg)时应启动欠压报警;

(6)  气源报警器应对每一个气源设备至少设一个故障报警显示,任何一个本地报警启动时,应同时在气源报警上显示相应设备的故障。

7.1.2.5  位于不同区域的气源设备应设各自独立的气源报警面板。

7.1.2.6  如计算机系统用于气源报警时,应满足如下要求;

(1)  计算机系统应能连续不间断的正常工作;

(2)  计算机系统禁止用于其它用途;

(3)  计算机应有继电信号接口部件的故障显示;

(4)  如传感器独立供电,其电源应接入医院的应急备用电源;

(5)  传感器或压力开关应直接连接至计算机系统。

7.1.3  区域报警安装与设置

7.1.3.1  区域报警面板应安装在护士站或其它类似监视区域,区域报警宜设医用气体压力显示。

7.1.3.2  生命支持区域应设有压缩气体工作压力超出允许压力上限及欠压20% 时的超、欠压报警;真空压力低于37kPa(275mmHg)时的欠压报警。

7.1.4  本地报警设置与规定

7.1.4.1  医疗空气系统、器械用空气系统、医用真空汇、医用分子筛制氧机组、麻醉气体排放系统本地报警应设置如下内容:

(1)  当备用压缩机、真空泵、麻醉废气排放真空泵投入运行时,应启动备用运行报警;

(2)  医疗空气系统未安装一氧化碳转换为二氧化碳装置时宜设置一氧化碳浓度监控,当一氧化碳浓度超标时应启动报警;

(3)  当医疗空气压力露点温度超过0℃时应启动报警,器械用空气压力露点温度高于-30℃时应启动报警;

(4)  液环压缩机内应具有水分离器高水位报警功能;非液环压缩机系统应设排气高温停机报警;

(5)  采用液环水冷式压缩机的空气系统中,储气罐内液位高于可视玻璃窗口或液位计最高位置时应启动液位报警;

(6)  医用真空汇应设真空泵故障停机报警;

(7)  医用分子筛制氧机压缩机、分子筛吸附塔应设故障停机报警;

(8)  医用分子筛制氧机富氧空气压力露点温度超过0℃时应启动报警;

(9)  当医用分子筛制氧机氧浓度低于93%时应启动氧气浓度低报警及应急备用气源运行报警;

(10)  医用分子筛制氧机宜设一氧化碳浓度超限报警。

7.1.4.2  本地报警可与气源设备共用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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