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供氧压缩气体与真空吸引系统终端

2020-12-11 16:38:01 admin 25

  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


医用气体终端组件


Ⅰ  医用压缩气体和真空的终端组件

6.1.1  医用压缩气体和真空的终端组件分为医疗空气、器械空气、医用真空、医用氧气(含富氧空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氮气、医用氧化亚氮、医用氧/氧化亚氮、医用氦/氧等终端组件。

6.1.2  终端组件应包括如下部件:

(1)  终端插座:应包括一个特定医用气体的专用接口和一个专用识别口;

(2)  终端确认止回阀:仅当终端组件插入特定的医用气体专用插头后,该阀才会打开,拔出此专用插头该阀应自动关闭,停止气体供应;

(3)  终端维护阀(真空终端组件除外):手动或自动均可。该阀保证本终端组件维修时不必关闭供气管道;

(4)  终端底座:终端组件中与供气管道系统连接的部分。

6.1.3  不同气体的终端组件在安装、使用和维修时均应具有不可互换性。每种终端插座所包含的专用气体识别口也应具有不可互换性。

6.1.4  终端组件的材料应满足:

(1)  与气体接触的材料应能对潮湿和周围材料抗腐蚀,并在-20℃-60℃的温度范围内与相应的医用气体不产生有火灾危险、危害、毒性或腐蚀性物质;

(2)  弹簧、张力零件、与医用气体接触的易磨损零件不应采用电镀件;

(3)  与医用气体接触的非金属部件、密封材料和可能使用的润滑剂,其自燃温度不应低于160℃。

6.1.5  终端组件承受的压力应满足:

(1)  压缩气体的终端组件在持续承受其2倍额定工作压力的情况下,应保持结构完好;

(2)  真空的终端组件在真空压力40kPa-90kPa下应能正常工作;在持续0.5MPa的试验压力下应保持结构完好。

6.1.6  除氮气和器械空气外,终端组件与管道的连接应是永久性连接或气体专用性连接。

6.1.7  终端组件与低压软管的连接:应直接在软管插入端箍上金属环,或通过专用螺纹制式接头方式,或是直径限位的安全制式接头方式。

6.1.8  终端组件的流体阻力应满足以下测试规定:

(1)  通过终端组件及其医用气体专用插头的流体阻力应不低于表6.1.8的规定;


插有气体插头的终端组件的流量和压力降规定                           表6.1.8

终端额定压力(kPa)

试验压力(kPa)

试验流量(l/min)

通过终端的最大压降(kPa)

400-500

400-500

700-1000

真空

320

320

560

60(真空压力)

60

200

350

40

15

70

70

15

注:表中数值与ISO7396-1:2007中7.2.1、7.2.2、7.2.3、7.2.4和表2,以及ISO5359中4.4.14的规定一致。

(2)  氮气和器械空气终端组件除了上述(1)的规定外,在背压不超过15kPa的情况下,通过输出口(或接设备端)的压降还应不超过25kPa。


6.1.9  终端组件的连接性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插入医用气体专用插头时,应能察觉到触觉及听觉上的锁定指示;

(2)  医用气体专用插头插入终端组件并锁定的轴向力不应超过100N,力矩不大于1N∙m;

(3)  释放终端组件锁定机构的推力或拉力应不小于20N且不大于110N,力矩应不小于0.1N∙m且不大于1N∙m;

(4)  释放所有锁定措施从终端组件拔出插头所需要的力应不大于100N;

(5)  终端组件在承受500N的轴向拉力时应保持性能完好。

6.1.10  终端组件的密封性能应满足:插入气体插头、一侧伴有作用力及拔出医用气体专用插头几种情况下,终端组件的泄漏均不应超过0.296ml/min(相当于0.03kPa∙l/min)。

6.1.11  医用压缩气体和真空的终端组件的颜色和标识应遵照本规范5.5节的规定。

6.1.12  医用压缩气体和真空的终端组件的试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C.1的规定。


Ⅱ  麻醉废气排放终端组件

6.1.13  麻醉废气排放终端组件应包括如下部件:

(1)  终端插座:终端插座应包括一个专用型式接口和一个专用气体识别口;

(2)  终端确认止回阀:仅当终端组件插入麻醉废气专用插头该阀才会打开;拔出此专用插头该阀应自动关闭,停止气体供应;

(3)  终端底座:终端组件中与麻醉废气排放管道系统连接的部分。

6.1.14  终端组件中与麻醉气体相接触的材料:应能抗腐蚀,并在-20℃-60℃的温度范围内与相应的医用气体和麻醉剂蒸汽不产生有火灾危险、危害、毒性或腐蚀性物质。

6.1.15  终端组件底座与管道的连接应是永久性或是专用型式的。且该专用型式不得与其它医用气体管道、低压软管组件、呼吸系统、以及其它麻醉气体净化部件的连接相兼容。

6.1.16  废气接收或排放软管与软管插口的连接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软管与软管插口处的套管或金属箍被夹紧后,不应再取下或重复使用;

  (2)  软管与软管插口连接处应能承受持续60秒的600N轴向拉伸力。

6.1.17  通过终端组件及麻醉废气专用插头的流体阻力应符合表6.1.17的规定。


插有气体插头的废气排放终端的流量和压力降的规定       表6.1.17

适用类型

试验压力

试验流量(l/min)

通过终端的最大压降(kPa)

粗真空

大气压

90

15

射流式

大气压

50

5


6.1.18  终端组件的连接性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插入麻醉废气专用插头时,应能察觉到触觉及听觉上的锁定指示;

(2)  除螺纹接头外,麻醉废气专用插头插入终端组件且锁定的轴向力不应超过100N;

(3)  除螺纹接头外,释放终端组件锁定机构的推力或拉力应不小于20N且不大于110N;

(4)  释放所有的锁定措施,从终端组件拔出插头所需要的力应不大于100N;

(5)  在终端组件承受500N的轴向拉力和77kPa的输入压力时,应保持性能完好。

6.1.19  麻醉废气排放终端组件的密封性能应满足:插入及拔出麻醉或呼吸废气专用插头、且在最大和最小操作压力条件下,终端组件的泄漏均不应超过2.96ml/min(相当于0.3kPa∙l /min)。

6.1.20  麻醉废气排放终端组件的颜色和标识应遵照本规范5.5节的规定。

6.1.21  麻醉废气排放终端组件的试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C.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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